(2017)津0115执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天津拓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天津拓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85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学军,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占东,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拓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23号B-201。法定代表人张如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东明里3-16-106-110。法定代表人尹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B23。法定代表人尹聪,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尹聪,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拓鑫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尹聪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600000元,截止2016年10月24日利息463395.83元及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2117元,执行费914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