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巩成江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林业工作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成江,渭南市临渭区林业工作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74号原告:巩成江,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林业工作站。法人杨霄,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巩成江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林业工作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成江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由948917元减少为23000元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巩成江在诉讼中提出将诉讼标的948917元减少为23000元后,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减少后的23000元计算;同时原告巩成江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成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645元,由原告巩成江承担187.50元,其余6457.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卓雅审判员 申晓娜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华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