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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立波与王超群、张猛借款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波,王超群,张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03号原告袁立波被告王超群被告张猛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波与被告王超群、张猛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袁立波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