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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明发与被申请人孙国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发,孙国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167-1号申请人:孙明发,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孙国铭,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明发与被申请人孙国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明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国铭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温州机电城310B、311B的房屋两幢(保全标的额211960元);查封被申请人孙国铭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莱州市佳明石材厂的房屋49间、变电室1间及生产设备一宗:大锯3台、抢杆2台、叉车2辆、红外线切机3台、切机2台、手扶磨2台、纺型机1台(保全标的额20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1196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孙明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国铭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温州机电城310B、311B的房屋两幢(保全标的额211960元);查封被申请人孙国铭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莱州市佳明石材厂的房屋49间、变电室1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孙国铭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孙国铭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孙家黄花村莱州市佳明石材厂的生产设备一宗:大锯3台、抢杆2台、叉车2辆、红外线切机3台、切机2台、手扶磨2台、纺型机1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孙国铭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580元,由申请人孙明发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