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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易辉、朱礼萍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辉,朱礼萍,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615号原告易辉,男,1985年3月3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朱礼萍,女,1988年9月30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龙庭锦绣花园3-603)。法定代表人丁国英,总经理。原告易辉、朱礼萍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易辉、朱礼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辉、朱礼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辉、朱礼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辉、朱礼萍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