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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传杰与宁民道、宁军、蔡成文、宁生道、宁洪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杰,宁洪道,宁民道,宁军,蔡成文,宁生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652号原告:丁传杰,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广东地乡。被告:宁洪道,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被告:宁民道,男,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告:宁军,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被告:蔡成文,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广东地乡。被告:宁生道,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广东地乡。原告丁传杰诉被告宁洪道、宁民道、宁军、蔡成文、宁生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丁传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传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宁洪道、宁民道、宁军、蔡成文、宁生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3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651.8元,由原告丁传杰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