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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运才与高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才,高荣,苏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何运才,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高荣,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被执行人苏翠英,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本院在执行原告何运才诉被告高荣、苏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荣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荣的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