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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红宾与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宾,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1732号原告:许红宾,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威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伟,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许红宾与被告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红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红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02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为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双方就借款事宜协商未果。被告卢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华侨医院卢伟,2002.5.28”。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许红宾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穆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