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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正萍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萍,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371号原告:刘正萍,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0934064A。法定代表人:陈正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萍诉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正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正萍负担。审 判 长  徐克文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