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桂成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成,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韩桂成,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申请执行人韩桂成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4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