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伏祥娟、刘波诉刁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祥娟,刘波,刁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71号原告:伏祥娟。原告:刘波。被告:刁贵华。伏祥娟、刘波与刁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伏祥娟、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伏祥娟、刘波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