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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伏祥娟、刘波诉刁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祥娟,刘波,刁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71号原告:伏祥娟。原告:刘波。被告:刁贵华。伏祥娟、刘波与刁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伏祥娟、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伏祥娟、刘波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