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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国资委培训中心、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国资委培训中心,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启望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国资委培训中心(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60124。负责人王爱军,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边丽英、邱俊杰,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122号振头大厦。法定代表人鲍力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启望,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杨秋华,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国资委培训中心(原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启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