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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9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号浙江老爷车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1263212H。法定代表人:苗忠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7)浙0411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兴永欣建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虽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涉案5套别墅均位于嘉兴市××区,且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已实际履行。根据商品房交易习惯,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嘉兴市××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求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