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宗禄与大连巨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禄,大连巨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赵宗禄,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巨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吴店村。法定代表人:郭相治,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宗禄与被执行人大连巨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