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强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湘07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军,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刘军18705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黎建军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