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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年华与汪某、汪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年华,汪某,汪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622号原告:赵年华,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句容市空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女,200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汪建民,男,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赵年华诉被告汪某、汪建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年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年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年华负担,此款原告赵年华已预交。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