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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毕芳芳、张兴华、毕英娟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毕芳芳,张兴华,毕英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麻红川,行长。被申请人:毕芳芳,女。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华州区。被申请人:张兴华,男,195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华州区。被申请人:毕英娟,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毕芳芳、张兴华、毕英娟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以其自己的账户资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毕芳芳、张兴华、毕英娟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