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侯传喜、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喜,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00号之二申请人:侯传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林丽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传喜与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传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