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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文清申请执行宴文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清,宴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清,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宴文星,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4日,住四川省安县。王文清申请执行宴文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79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宴文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宴文星银行存款22854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