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与付智、姜晓谭、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付智,姜晓谭,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被执行人付智,男。被执行人姜晓谭,女。被执行人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关上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智、姜晓谭、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智、姜晓谭、云南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序金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珂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