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革与冯建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革,冯建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85号原告:冯革,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冯建尚,男,41岁,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冯革诉被告冯建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革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革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