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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革与冯建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革,冯建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685号原告:冯革,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冯建尚,男,41岁,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原告冯革诉被告冯建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冯革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革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庭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