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汪其勇与盛新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其勇,盛新华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735号原告:汪其勇,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新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原告汪其勇与被告盛新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汪其勇以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其勇撤回对被告盛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汪其勇负担。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汤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