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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莉与黄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黄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马莉,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章松,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马莉与黄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章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马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黄章松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HXXX**号别克牌小轿车已被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案件较多,车辆价值不动,多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评估拍卖,现车辆现交由被执行人联系出卖,出卖款项抵充执行款。因被执行人黄章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