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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阁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阁,锦州市古塔区五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308号原告:李焕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系原告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五星村。法定代表人:段朝晖,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杰,系该村民委员会现金员。原告李焕阁与被告锦州市古塔区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焕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尚欠的土地补偿款14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李焕阁是被告五星村的村民,在1998年以前分地时,家中一共4口人(包括李焕阁,妻子曹宝玉,儿子李英华,女儿李丽),共分得口粮田2亩,果树地4亩(现实际丈量是5.5亩),果树地是1口人分得1亩。该地一直由原告和其家人耕种。现由于工业园区占地,被告公示每亩果树地按144000元补偿,地上青苗按6000元补偿。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456000元,为3亩土地的补偿款和4亩青苗的补偿款。原告认为按照被告给付标准,被告应该给付4亩土地的补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虽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至本院,但双方争执焦点问题是原告在土地承包分配时是否取得了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实质是就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纠纷,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焕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回原告李焕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卜文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