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谷兆君与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兆君,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谷兆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易文清,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谷兆君与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苗木款234720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