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小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小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086号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马浩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小姓,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小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