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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小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小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086号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1单元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马浩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小姓,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小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佳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