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兆均、王立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均,王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王立成,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兆均与被执行人王立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125元及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958元,其中划转执行费50元;实际执行908元,余款2217元待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