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跃滨、张永晶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滨,张永晶,颜俊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跃滨,男,1961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办郑家集村村委委员,住。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永晶,女,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嫩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办郑家集村村委委员,住。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颜俊,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汶泉街办郑家集村会计,住。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与郑法亮、孙志波、吴继敏、吴桂玲、李艳君(均已判决)在协助潍坊保税区汶泉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坟头222个的手段,贪污国家征地补偿附着物款人民币155400元。其中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9000元。2、2012年9月,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与郑法亮、孙志波、吴继敏、吴桂玲、李艳君在协助潍坊保税区汶泉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补偿手段,贪污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6287元。其中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的证言,办案说明、身份证明、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窄页)、现金缴款单、证明、两委工作职责、组织机构代码证、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补偿明细表、房屋及附属物价值情况明细表、评估价值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支票(存根)、支出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及同案犯郑法亮、孙志波、吴继敏、吴桂玲、李艳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颜俊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对其了解情况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18100元,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跃滨、张永晶、颜俊身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贪污罪。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被告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赃款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跃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永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颜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孙跃滨赃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张永晶赃款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颜俊赃款人民币11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姜琪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