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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刚志领与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志领,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刚志领,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戴笠,该居民委员会主任。依据(2016)苏1324民初63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刚志领24622.4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刚志领申请,2017年1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吴湾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