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松生、胡国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松生,胡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755号申请执行人:袁松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执行人:胡国海,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袁松生与被执行人胡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国海支付袁松生借款人民币32000元。2016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袁松生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财产调查程序,被执行人胡国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松生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6)赣0428执75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袁松生尚未实现的债权32000元,应由被执行人胡国海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友冬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凌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