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云肖、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肖,郝某,郝翼德,马光礼,刘玉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郭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肖,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翼德,男,2012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法定代理人:郝某,系郝冀德��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礼,男,195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者,女,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负责人:周建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公司职工。原审被告:郭生伟,男,199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上诉人张云肖因与被上诉人郝某、郝冀德、马光礼、刘玉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郭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云肖在二审中主张《投保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书》上的“刘跃敏”三字并非刘跃敏本人所签,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投保人刘跃敏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张云肖申请对“刘跃敏”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故应对刘跃敏为涉案车辆办理保险情况及“刘跃敏”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云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