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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炜与周丹霞、杨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炜,杨怀民,周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炜,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丹霞,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原告:杨怀民,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李炜因与被上诉人周丹霞、杨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炜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认为应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丹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管辖争议。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其系因上诉人未归还借款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等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周丹霞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周丹霞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