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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丁某2、丁某1与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2,丁某1,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924号原告:丁某2,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丁某1,女,2010年1月12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法定代理人:丁某2(系丁某1之母),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416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16楼。负责人:鄢蜀平。原告丁某2、丁某1与被告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丁某2��丁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2、丁某1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2、丁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丁某2、丁某1承担。审 判 长  贺湘华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香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樊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