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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岳阳市殡葬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岳兴路长山陵园。法定代表人谭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夏万路4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立龙,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原审第三人岳阳市殡葬管理处,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法定代表人陈自卫,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傅裕,该处书记。上诉人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因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行初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调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岳阳市长山永久陵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行初233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细元代理审判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綦 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