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江与王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许江。被执行人:王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江与被执行人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江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0105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