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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江与王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江,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许江。被执行人:王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江与被执行人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江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0105执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