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4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莹、张学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莹,张学刚,秦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莹,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刚,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金丽,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377号等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学刚名下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