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211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新堡乡南梁村人,住本村。被告潘某,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xx,宁武县新堡乡南梁村人,住本村。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潘某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