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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211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新堡乡南梁村人,住本村。被告潘某,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身份证号xx,宁武县新堡乡南梁村人,住本村。原告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因与被告潘某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