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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鹏与代秀娟、杨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代秀娟,杨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407号原告徐鹏。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秀娟。被告杨宝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代秀娟、杨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