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鹏与代秀娟、杨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代秀娟,杨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407号原告徐鹏。委托代理人周兆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秀娟。被告杨宝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代秀娟、杨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邵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