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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正品与蔡忠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品,蔡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608号之一申请人:刘正品,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利坤,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蔡忠文,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申请人刘正品与被申请人蔡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正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忠文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598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名下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作出(2017)云3103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刘正品名下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裁定解除查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汤 婧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