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与刘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刘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652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黄椅山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国,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革平,男,48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茂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