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39号原告:郑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