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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秀凤、倪阿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秀凤,倪阿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俞秀凤,女,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倪阿尧,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俞秀凤与被执行人倪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全部款项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倪阿尧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倪阿尧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倪阿尧名下位于绍兴市日月花园1-11-31室房地产已在本案诉讼阶段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倪阿尧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4-2-1901室房地产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完毕,在清偿抵押及优先债权后,尚有拍卖余款1401383.08元,因我院执行案件系该房地产的首先查封案件,且有案涉被执行人倪阿尧的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对此,本院依法制作了执行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执行分配款59826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倪阿尧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