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政务服务大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485088070Y。法定代表人王泽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余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杨庙镇合淮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6316967W。法定代表人朱庆春。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12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120000元的处罚决定。长丰县环保局提供的证据有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文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9日,长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发现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从瑶海工业区搬入本县杨庙镇,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投入电缆、电线材料生产,生产工艺为将PVC颗粒通过加热熔化后经模具冷却成品。2016年8月10日,长丰县环保局向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长丰县环保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长环罚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20000元。合肥春信电缆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20000元。本院认为,长丰县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对该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27号行政处罚罚款1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陈明霞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