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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启宜、覃立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宜,覃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梁启宜,男,1982年8月1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立洲,女,1974年8月14日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梁启宜与覃立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我院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桂0203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覃立洲在柳州市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人民币24361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覃立洲在柳州市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人民币2436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