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600号原告:王某甲,男,1931年1月20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王某乙,男,1956年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王某丙,男,1953年出生,户籍地铁力市。被告:王某丁,女,1958年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王某戊,女,1960年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