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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殷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初26号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江东商业广场四季公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26920X。法定代表人:谢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永莲,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578L。法定代表人:保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薛顺荣,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云南省永善县人,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工伤中心副主任,住昭通市(特别授权)。第三人殷举祥,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云南省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李丽萍,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殷举祥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人民陪审员  殷家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