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袁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崇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22791D法定代表人:袁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宏伟,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191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袁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袁宏伟尚欠申请执行人3413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26.5元,执行费412.01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360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袁宏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