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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90号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98333T,住所地威海经技区皇冠花园别墅二区8号304室。法定代表人:郝耀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英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韩炜,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许 良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姜 开 堃书 记 员 周静洁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