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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星螺杆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星螺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20号原告: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家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阳,系原告职工。被告:浙江金星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欣港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钱松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百明,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星螺杆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