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改叶与王永伟、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改叶,王永伟,王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8号原告:方改叶,女,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永伟,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爱琴,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改叶诉被告王永伟、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改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伟、王爱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改叶撤回对被告王永伟、王爱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元,收取50元,由原告方改叶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